一、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理论基础
正常的听力是进行语言学习的前提。听力正常的婴儿一般在4~9个月,最迟不超过11月呀呀学语,这是语言发育的重要阶段性标志。而严重听力障碍的儿童由于缺乏语言刺激和环境,不能在11个月前进入呀呀学语期,在语言发育最重要和关键的2~3岁内不能建立正常的语言学习,最终重者导致聋哑,轻者导致语言和言语障碍、社会适应能力低下、注意力缺陷和学习困难等心理行为问题。如果能在新生儿期或婴儿早期及时发现听力障碍的儿童,可通过声放大技术等方法重建其语言刺激环境,使语言发育不受或少受损害。
由此可见,早期发现听力障碍在预防聋哑和语言发育障碍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用传统的高危家庭登陆管理的办法只能发现约50%的先天性听力障碍儿童;通过常规体检和父母识别几乎不能在1岁内发现听力障碍患儿。唯有新生儿听力筛查才是早期发现听力障碍的有效方法,最终实现使先天性听力障碍儿童聋而不哑。
二、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有效性
一些研究已经证明新生儿听力筛查对早期发现和干预听力障碍,促进听力障碍患儿的语言等神经精神发育是十分有效的。
一项回顾性研究对120名听力障碍儿童进行了4年的随访,这些儿童的听力损害程度轻度至极重度不等。研究结果发现,影响最终语言能力的唯一相关因素是听力障碍发现时间的早晚,而不是听力损害程度。听力损害发生在语言学习期以后的病例,其语言发育程度最好。这一研究结果也为Strong等的回顾性研究证实。
前瞻性研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在美国Colorado进行的研究。Yoshinaga-Itano等随访了150例不同程度、不同年龄被发现的听力障碍儿童。研究对象的年龄在12~36个月,其中约有50%的听力障碍在6月龄前被发现。在随访期间,以适应的发育和语言量比对所有对象的发育和语言能力进行评价。研究结果发现:
1.听力障碍在6月龄前被发现者语言理解商和语言表达商明显高于6个月后被发现者,得分差值达20分,有非常显著的统计学意义。听力障碍发现时间的早晚与后来语言发育水平的关系不受性别、是否伴随其他畸形、社会经济状况(SES)等掺杂因素的影响。
2.不管听力损害的程度是轻度或极重度,在要在6月龄前被发现,且患儿的任知能力正常,经过干预后,患儿的语言能力基本上能达到正常水平。
3.早期发现的轻度听力损害患儿和早期发现的极重度听力损害患儿相比,语言发育水平没有显著差别。
另一项在英国进行的类似前瞻性研究将对象分为3组。第一组5例系重度和极重度听力障碍者,但在6月龄前即被发现,并得到干预。第二组是听力正常的对照组。第三组12名也系重度和极重度听力障碍者,但在2岁以后才被发现。研究结果是:第一组儿童的语言发育能力接近正常水平(第二组)。第三组的语言发育能力明显落后于第一组和第二组。这一研究再次证明了,早期发现听力障碍是预防听力损害儿童语言发育障碍的唯一重要因素。
三、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意义
目前的医学知识和技术还不能完全预防先天性听力障碍的发生,能使先天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做到聋而不哑无疑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优生优育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新生儿听力筛查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事实上,新生儿听力筛查不但有巨大的社会效益,也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在我国,一个聋哑儿一生对社会带来的经济负担不低于30万~50万人民币,主要用于特殊教育和各项生活救济。而发现、确诊和干预一个患儿的费用明显低于发病后带来的经济负担,显现出预防医学的经济学价值。
四、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目标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总体目标是,早期发现有听力障碍的婴幼儿,并给予及时的干预,使其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具体目标是:
1.所有新生儿都应该接受听力筛查。在医院出生的平安新生儿应在出生后、在产房内完成听力筛查程序;在医院出生的非平产、需要进行重症监护的新生儿,也应在出院前完成听力筛查;在其他场所出生(包括家庭出生)的新生儿,有要在生后1个月内由相关听力筛查中心进行筛查。
2.所有未通过听力筛查者,都在3个月内开始相应的听力学和其他医学评估,以明确诊断。
3.明确为永久性听力损伤者,要在6个月内接受干预。
4.对具有听力障碍和(或)语言发育障碍的危险因素的,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然需要长期连续的随访。对疑及迟发行、进行性、波动性听力障碍,以及神经听觉传导障碍或(和)脑干听觉通路功能异常者,也需要进行长期连续的随访。
5.在筛查直至干预的全过程,儿童及其家庭的权益应该通过知情同意的方式得到保障。筛查和诊断的结果与其他有关医疗信息一样,是儿童的私密性资料,应该予以适当的保护。
——摘自《新生儿听力筛查》/沈晓明主编.——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3
ISBN 7-117-05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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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R764.0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4)第010791号